扬中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7718号 原告:***,男,2009年2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法定代理人:**,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泗洪县瑶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扬中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文化新村114幢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617507064。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长江路35号6楼60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88439750U。 负责人:凌漠德。 原告***与被告**、扬中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