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扬中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扬中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居间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3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扬中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扬子新村114幢10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虞兴文,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一审被告:何宇情。
一审第三人:吴俊。
再审申请人扬中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何宇情及一审第三人吴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商终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扬中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扬中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韩 祥
代理审判员  杜三军
代理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江亮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