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1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银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吴滩街道迎宾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韩朝领,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审被告:***,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上诉人***、江苏银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3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银驰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银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银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29元,依法减半收取3264.5元,由上诉人***、江苏银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迎付
审 判 员 孙曙光
审 判 员 郑娟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 平
书 记 员 唐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