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23民初7868号
原告:**会,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为群,阜宁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同仁,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告:江苏银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现代服务业园区通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韩朝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会与被告张同仁、江苏银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会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