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幕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华幕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91民初1921号之二
原告:山东华幕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山东华幕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幕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华幕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山东华幕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