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4996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大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4996号 原告: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电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藏大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拉萨市纳金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大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312850元及违约金330526.025元(算至2019年5月9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4日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原告按约履行供货义务,截止2016年11月3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31285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所提供的被告西藏大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不详,致使本案未能向该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与原告作谈话笔录,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西藏大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详细身份信息,原告陈述不能提供,致使本院对该被告主体是否存在无法作出认定,被告主体不明。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