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聊城巨龙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4999号
原告: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经济开发区高邮市电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聊城巨龙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聊城鲁西经济开发区莘县小康街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经代。
原告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巨龙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本金13299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19日签订外协产品买卖合同一份,2018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下达采购订单,原告按约供应了蓄电池产品。截止2018年8月,双方经对账,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本金13299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所提供的被告聊城巨龙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不详,致使本案未能向该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与原告作谈话笔录,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聊城巨龙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的详细身份信息,原告陈述不能提供,致使本院对该被告主体是否存在无法作出认定,被告主体不明。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