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1112民初3487号
原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被告:镇江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原告江苏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公司)与被告镇江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原告江苏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镇江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拖欠租金488273.53元及逾期滞纳金[以488273.53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将位于镇江市的厂房租赁给被告使用,为此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两年,即2022年8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租金为每年70万元,租金每季度付一次,每次17.5万元,先付后租。如被告逾期十日不交租金,被告需按应交租金的0.5%/天支付逾期滞纳金。另外,2022年5月26日,原告将办公楼三楼东区租赁给被告使用,约定:年租金5万每年,一年一付,租期从2022年7月1日开始计算,水电费按实计算,装修费22万由被告承担等事宜。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仍拖欠原告租金488273.53元。故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镇江某公司辩称,欠付原告租金488273.53元属实,欠付的原因是因为环保检查暂停生产,导致资金不能回笼,希望原告能延缓支付期限三个月。另外,原告主张的逾期滞纳金过高,希望由法院依法裁决。对于保函费,双方未约定,被告不应当承担该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原告江苏某公司(出租方、甲方)与被告镇江某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镇江市江苏某公司的厂房租赁给乙方使用。其中厂房面积约为3600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约为1690平方米;场地面积约为28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年,从2022年8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租金为每年70万元整。租金每季度付一次,每次17.5万元,需提前10日支付。如乙方逾期10日内不交租金,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断电断水等措施,并按应交租金的0.5%/天支付逾期滞纳金。
2022年5月26日,原、被告双方还另行签订《协议》一份,约定江苏某公司将位于镇江市㎡租给镇江某公司,年租金5万元/年,一年一付,房租从2022年7月1日开始计算,水电费按实结算。
庭审中,原告称,两份合同的租金均是按两整年计算的,此后的租金暂未主张。租金的计算方法为:两份租赁合同年租金总额为750000元,第一年租金被告已付清。第二年租金(《厂房租赁合同》项下租金计算至2024年7月31日;《协议》项下租金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750000元,被告已付261726.47元,剩余488273.53元未付。
上述事实由《厂房租赁合同》《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镇江某公司承认欠付原告江苏某公司租金488273.53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欠付租金488273.53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属于违约金性质。被告镇江某公司已支付了第二年部分租金,其未付租金亦受到停产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在此情况下要求被告镇江某公司按照LPR的四倍计算违约金,显然过高。本院酌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LPR的二倍。
关于原告主张的保函费,原告江苏某公司因本案申请财产保全支出该费用,系其为避免保全错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购买的保险产品,应由投保人即本案原告自行负担,该项支出双方合同未约定且不属于诉讼必要发生的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镇江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某公司租金488273.5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88273.53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4年11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二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4元,减半收取4312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7832元,由被告镇江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账户名称:江苏法院;开户账号:43×××41;开户行:工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本案
进入执行程序的,相关当事人不仅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人
民法院还可根据履行情况,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财产查封冻结、拍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司法
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上诉须知壹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