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能环保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高能环保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淮安华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11337号 原告:江苏高能环保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93266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淮安华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86634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高能环保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能公司)与被告江苏淮安华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高能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高能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能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10元,由高能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