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财保13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4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锋(系申请人弟弟),男,1987年2月12日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申请人:***,男,1985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申请人: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渡江南路江南左岸1幢CD1108。

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苏0324财保131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驾驶的、登记在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苏K×××××号小型轿车。现因被申请人***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驾驶的、登记在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苏K×××××号小型轿车、现停放在睢宁县常青停车场,予以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姚秀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倪 芬

书 记 员 薛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