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财保13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4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锋(系申请人弟弟),男,1987年2月12日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申请人:***,男,1985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申请人: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渡江南路江南左岸1幢CD1108。
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苏0324财保131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驾驶的、登记在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苏K×××××号小型轿车。现因被申请人***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驾驶的、登记在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苏K×××××号小型轿车、现停放在睢宁县常青停车场,予以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姚秀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倪 芬
书 记 员 薛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