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立圭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4570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良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立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巍,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1,608,564.04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8,485.64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立圭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27,049.68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