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赤峰市天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402知民初65号 原告:赤峰市天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小区1号楼012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万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万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赤峰市天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赤峰市天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赤峰市天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