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02民初6958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江苏省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葛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广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