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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省广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02民初6958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江苏省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葛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广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