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闪亮大屏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102执1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北京东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成都闪亮大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广电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闪亮大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闪亮大屏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102民初7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成都闪亮大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广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7720元,**都闪亮大屏公司负担9310元,由江苏广电公司负担8410元等。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4月8日、11日、5月3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案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5641元,扣除执行费1335元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94306元;于2022年7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冻结,应于冻结到期日前15日书面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的申请,逾期视为不申请续冻结,相关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2.**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现已不在正常经营。 四、2022年7月25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7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94306元,扣缴执行费1335元,余款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102民初7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冯 涛 审判员  夏 雪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