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102执1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北京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333-28-3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102民初116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2月18日、5月28日、6月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冻结或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2年2月23日-2023年2月22日、2022年7月11日-2023年7月10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92432.39元,扣除执行费2687元,发放申请执行人189745.39元。
2、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无锡市新吴区××不动产,已向有处置权的法院参与分配;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B×××**的机动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
三、2022年6月10日,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委托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5月2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89745.39元,其余未执行到位,已收取执行费2687元。
2022年7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也暂不申请悬赏和破产程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102民初116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