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4民终2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畅,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广电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51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岩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