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石建设(徐州)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民辖终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石建设(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中山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百珍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宝莲寺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三石建设(徐州)有限公司、江苏百珍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391民初3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与被上诉人三石建设(徐州)有限公司、江苏百珍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上诉人住所地为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王集居委会二组36号,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审被告之一江苏百珍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宝莲寺路20号,该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原审案件有管辖权。至于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三石建设(徐州)有限公司、江苏百珍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应通过实体审理方能认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范围。 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