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辖终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德瑞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新坝居委会北街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丰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星城发展大厦1幢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上诉人南通德瑞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丰庆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3民初58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南通德瑞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杭州丰庆实业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建筑设备租赁关系,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杭州丰庆实业有限公司起诉时递交的案涉合同《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审查所见,该合同为杭州丰庆实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德瑞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其中第十七条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有违约,协商不成时,向出租方(杭州丰庆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约定意思表示清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约定。因杭州丰庆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南通德瑞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建筑设备租赁关系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围,本院在审查管辖异议中不予处理。对于其要求移送的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翀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