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德瑞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南通德瑞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04民初9760号
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受理原告南通德瑞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德瑞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德瑞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44元,减半收取142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彭佳妮 审判员  张 品 审判员  王岩妍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