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联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南京国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G*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民初2724号 原告:南京国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原告南京国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南京国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南京国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国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54.5元,由原告南京国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