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3441号
原告:池州三丰机电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9458443XF(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阳县蓉城镇**商务酒店,住,住所地青阳县蓉城镇***商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3MA2NA2PL2H。
经营者:***,该酒店负责人。
原告池州三丰机电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阳县蓉城镇**商务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池州三丰机电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三丰机电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池州三丰机电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