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三丰机电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池州三丰机电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青阳县蓉城镇某某商务酒店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3441号 原告:池州三丰机电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09458443XF(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阳县蓉城镇**商务酒店,住,住所地青阳县蓉城镇***商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3MA2NA2PL2H。 经营者:***,该酒店负责人。 原告池州三丰机电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阳县蓉城镇**商务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池州三丰机电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三丰机电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池州三丰机电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