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某产业园(创建)管委会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202民初6966号 原告:江苏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某产业园(创建)管委会,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负责人:***。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负责人:***。 第三人:江苏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某产业园(创建)管委会、某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苏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兴市某产业园(创建)管委会、某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