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泰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91执10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2663845XJ,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98630727K,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江苏泰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291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该民事判决: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江苏泰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17098.27元及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917098.2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5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22元,由江苏泰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68元,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954元。因被执行人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泰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8月25日、11月2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7个,冻结起始日期为2022年8月29日,冻结期限为1年,上述有余款的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多个大标的额案件在先冻结; 2.2023年2月3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苏M×××**别克牌机动车1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该车未实际扣押。 三、因被执行人系恒大地产集团系下的公司,本院向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询被执行人名下资产情况,该局函复:泰州市湖畔××室、××室不动产属于统筹处置的“保交楼”资产;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尚未被统筹交接的,该公司仍可自行支配的自有资产。 四、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于2021年9月6日保全首查封被执行人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州市湖畔××室、××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即自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5日止。 五、因被执行人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其消费措施。 2023年2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 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本案未有执行到位款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泰州市湖畔××室、××室不动产,属于统筹的“保交楼”资产,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苏M×××**别克牌机动车1辆,由于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泰州周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此,本案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291执10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祝 倩 二〇二二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钱 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