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五七处、陕西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22民初53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生,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五七处。 被告:陕西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35号。 被告:***,男,汉族,1975年5月14日生,甘肃省会宁县人,农民,住会宁县。 被告:***,男,现年45岁,甘肃省会宁县人,个体户,住会宁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五七处、陕西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计1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