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428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黎某甲,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
委托代理人:黎某乙,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
被执行人陕西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热:徐某某,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黎某甲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陕0428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黎某甲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陕西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黎某甲医疗等费用共计61228.72元;二、被执行人陕西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818元。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陕西华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61228.72元及执行费818元。申请执行人黎某甲已于2018年11月28日将案件款61228.72元已经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428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车建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