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91民初236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清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彬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清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彬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清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6月5日作出(2023)苏0891民初2365号民事裁定书。2023年6月19日,原告江苏清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解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淮安彬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清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淮安彬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