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清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清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彬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91民初2365号之一 原告:江苏清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彬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清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彬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2023年6月19日,原告江苏清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清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清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保全费840元,合计1728元,由原告江苏清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