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91民初2365号
申请人:江苏清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彬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清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彬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清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彬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长安保险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清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彬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840元,由申请人江苏清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