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02民初2286号
原告:石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
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石某某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