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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江苏某某电力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02民初2228号 原告:贺某某,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电力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