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02民初2228号
原告:贺某某,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电力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