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83民初7139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东工业园环溪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2727389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晨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再生资源产业区马家滩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MA772833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晨宏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宁夏晨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宁夏晨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蓝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宁夏晨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02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27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