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104执19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6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执行人:江苏煌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南区纬四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400410G。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煌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104民初2006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煌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煌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款标的83737.5元及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执行费115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