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81执1250号
申请执行人: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海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王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韩店镇西王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56374360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王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681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王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