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30民初337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秦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