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81执异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女,1989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江苏典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进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58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第三人:***,女,1961年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典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