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典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297某某与江苏典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1民初3297号之一 原告:***,男,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典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6086991474,住所地东台市东进南路(盐城龙光建工集团综合楼底层南起第6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汉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5855866675,住所地东台市开发区纬二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范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东台市范公供销合作社负责人,中共党员,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东,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典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笪宏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冯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