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1民初3297号之一
原告:***,男,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典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6086991474,住所地东台市东进南路(盐城龙光建工集团综合楼底层南起第6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汉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5855866675,住所地东台市开发区纬二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范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东台市范公供销合作社负责人,中共党员,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东,东台市新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典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天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笪宏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冯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