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执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斌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常州国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卢光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8月21日生,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斌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常州国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常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的执行通知书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5027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