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成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某某、西安祥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4民辖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渭**市临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市成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创业路**号院**号楼**单位**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西安祥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住所地**安市凤城**路**段**号段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住所地杨凌示范区新桥**路政务大厦**室务大厦532室。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宝鸡市成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安祥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水务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3民初55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或本案另一被告西安祥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未和被上诉人宝鸡市成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签订任何建筑施工合同,即本案非建设施工合同纠。本案应该由**审被告***住所地渭**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管辖辖。
被上诉人宝鸡市成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安祥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水务局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该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合同涉及的建设工程位于杨凌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