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403执227号
宝鸡市成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高满成、西安祥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成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满成、西安祥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3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满成、西安祥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成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满成、西安祥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68038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60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20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西安祥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95746元,执行费9204元已执行到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403执22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9月30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