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91民初1297号
原告:高金星,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新沂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大桥西路花木公司楼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
法定代表人:左炜。
原告高金星诉被告新沂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受理。原告高金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金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薛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