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安普惠商砼建材有限公司、新沂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财保598号 申请人:山东泰安普惠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新沂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大桥西路花木公司楼区5排3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0万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注:本裁定一案一份,仅限本院执保立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