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6166号
原告:山东泰安普惠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法章,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沂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大桥西路花木公司楼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泰安普惠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泰安普惠商砼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泰安普惠商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