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财保66号
申请人:河北华翔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原河街砖厂、工业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沂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大桥西路花木公司楼区5排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申请人河北华翔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沂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存款475559.0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河北华翔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6月8日,沧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沂市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存款的存款475559.0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