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178号
原告苏州金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新湖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口****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金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金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金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