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9执9807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新湖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金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13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明确:一、被告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金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808634元,于2017年11月22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原告苏州金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原、被告一致同意本协议,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30元由被告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2017年11月22日前直接给付原告。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15164元,申请执行费1055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执行中查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64606.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已抵押的地上“欧蓓莎家居生活中心二标段”房产和未抵押的“欧蓓莎家居生活中心一、二标段”、松陵镇江新村高新村205省道西侧A、B、C、D及1、2、3、4、5幢的未抵押房产进行拍卖,成交价39110万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发函称,上述拍卖无多余款项可以分配。被执行人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口1999号37幢、38幢的房地产,上述房产办有抵押,且抵押权人亦申请执行,上述房产在抵押权案件中处置,待处置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大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上述房产拍卖或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苏0509民初1358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