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联电梯有限公司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北京建联电梯经营中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2民终6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顺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联电梯经营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46号院1幢3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联电梯经营中心(以下简称建联电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5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就涉案的8台问题电梯,建联电梯是否向迅达公司提供了准确的土建数据、迅达公司设计的扶梯土建总体***是否使用了建联电梯提供的数据、双方对于问题电梯的出现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各自应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相关事实,一审法院均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50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2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 岩 审 判 员  闫 飞 审 判 员  张 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