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周某、南京市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民终13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某某区某某路×号×幢×单元×××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某某区某某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某某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4)苏0104民初10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5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