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2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沾化崇正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普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历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沾化崇正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普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302民初1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普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沾化崇正水泥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2执8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