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民终15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沾化崇正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源街道恒业五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启航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北京路49号天悦建材城商务楼8幢12B室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沾化崇正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启航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沾化区人民法院(2019)鲁160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沾化崇正水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沾化崇正水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上诉人山东沾化崇正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