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沾化崇正水泥有限公司

山东沾化崇正水泥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民申28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沾化崇正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恒业五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再审申请人山东沾化崇正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6民终2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沾化崇正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不欠山东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公司)水泥,宝通公司也不享有水泥债权,被申请人所取得的债权也不存在。申请人与宝通公司之间只存在水泥买卖的业务往来,双方对账后,申请人认为应以最后的对账单为准,没有必要将对账之前的凭据收回,申请人与宝通公司对账后,于2019年1月1日出具了对账单,宝通公司尚欠申请人水泥款11000元,此前的提货卡片全部作废失效,被申请人虽然持有水泥提货卡片,但该提货卡片在申请人与宝通公司之间已不具有提货的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书面意见称,申请人提交的其与宝通公司的对账单没有对账明细,不能证明与案件有关联性,二审中被申请人提交了宝通公司出具的两份明细表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对账单是***与宝通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与本案无关,申请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其与宝通公司于2019年1月1日出具对账单后,此前的水泥提货卡片全部作废失效,被申请人持有的三张水泥提货卡片亦不具有效力,被申请人不享有向申请人提取水泥的债权。经查阅原审卷宗,申请人提交的2019年1月1日对账单中仅简单载明了结算时间与金额,二审庭审中法庭询问申请人能否提交对账单的明细时,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交,而且申请人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宝通公司在业务往来中经双方对账后,对对账前的水泥提货卡片不予收回且作废的交易习惯,申请人的该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根据原审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水泥提货卡片,该卡片系申请人向宝通公司出具,其上盖有申请人印章,详细载明了应提货水泥吨位以及每次提货的时间、发出数量、结存数量、运输车号、提货人签字等内容,如依申请人所言,其在与宝通公司对账后不会将对账前水泥提货卡片收回,申请人亦未表明会在提货卡片中标注作废等字样,那么申请人所主张的此种结算方式存在着交易相对方继续持水泥提货卡片提取水泥的风险,申请人未能尽到商业交易往来中的审慎义务,应当承担因此所带来的交易风险。 综上,山东沾化崇正水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沾化崇正水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